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650號
KSDV,99,司促,58650,201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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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6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李素貞
債 務 人 范錦華
債 務 人 李彩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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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