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65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李素貞
債 務 人 范錦華
債 務 人 李彩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李素貞、范錦華、李彩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