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人 2樓
債 務 人 林如吟
債 務 人 顏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柒仟伍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鄭
憲章、林如吟、顏淑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 萬
元整,自98年4 月24日起至103 年4 月24日止,計5 年
分60期,自撥款之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
計付。上開貸款,任何一宗債務償還遲延時,則視為全
部到期,應即清償積欠之債務,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
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9 月24日即未清償
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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