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647號
KSDV,99,司促,58647,201012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6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憲章
人           2樓
債 務 人 林如吟
債 務 人 顏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肆萬柒仟伍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同連帶保證人鄭
    憲章、林如吟顏淑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 萬
    元整,自98年4 月24日起至103 年4 月24日止,計5 年
    分60期,自撥款之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
    計付。上開貸款,任何一宗債務償還遲延時,則視為全
    部到期,應即清償積欠之債務,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
    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9年9 月24日即未清償
    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寶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