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369號
KSDV,99,司促,58369,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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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3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劉至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零叁萬壹仟柒佰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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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