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323號
KSDV,99,司促,58323,201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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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32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健洲
代 理 人 王世清
債 務 人 李崑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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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