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8273號
KSDV,99,司促,58273,201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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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余明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零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余明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
  Card。債務人至99年11月25日止累計130,806 元正未給付,
  其中87,671元為消費款;37,135元為循環利息;6,0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8273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余明機  │99年1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767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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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