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82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余明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佰零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余明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
Card。債務人至99年11月25日止累計130,806 元正未給付,
其中87,671元為消費款;37,135元為循環利息;6,00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8273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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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余明機 │99年11月2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7671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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