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8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秀卿
債 務 人 楊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三個月內(含)以每月
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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