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7817號
KSDV,99,司促,57817,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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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78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楊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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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