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779號
KSDV,99,司促,54779,20101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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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779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鄭志約
債 務 人 郭瑞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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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