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4564號
KSDV,99,司促,54564,201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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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564號
債 權 人 王丁成
債 務 人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基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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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