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48號
原 告 李張蓮巷
原 告 李德龍
原 告 李德俊
原 告 李德強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荢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源
訴訟代理人 許世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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