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斌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主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鈦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386 元,應繳裁判費
為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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