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24號
原 告 南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洪原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林岳葳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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