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8年度,39號
KSDV,98,勞訴,39,20101207,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盧美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6
5,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瑞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