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盧美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8年度勞訴字第3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6
5,0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