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7年度,453號
KSDV,97,司執消債更,453,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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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麗米
代 理 人 邱超偉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玉惠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欣醇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美商花旗銀行)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4
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予更正: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所示債權人債權比例、每期清償及8 年清償額,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此項規定於更生程序之裁定亦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本院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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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