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3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黃麗米代 理 人 邱超偉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代 理 人 林玉惠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林欣醇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美商花旗銀行)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予更正: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所示債權人債權比例、每期清償及8 年清償額,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此項規定於更生程序之裁定亦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本院爰依職權予以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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