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639號
KSDM,99,訴,639,2010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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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宥騰
      陳劍晨
      高國華
      吳權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17833 號、第17834 號、第38024 號、第38025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宥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劍晨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柯宥騰被訴公司負責人關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高國華吳權祐被訴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部分均無罪。
高國華吳權祐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均免訴。 事 實
一、柯宥騰係址設高雄市○○區○○路203 巷92弄48號1 樓之「 宥騰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宥騰翔公司」)負責人 ,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劍晨則為該公司總經 理:
柯宥騰陳劍晨二人均明知宥騰翔公司與高國華(犯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已經另案判決確定)、吳權祐(起訴書誤載其 前科事實;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已經另案判決確定)所提 供如附表所示「添福工程行」等11家虛設或無實際營業之 公司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為虛增公司營業額以利 日後向銀行申請貸款,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 絡,自95年11月初某日起至96年4 月24日前某日止,在不詳 地點,以不實之營業事項填製如附表(附表編號⒈至編 號⒒)所示宥騰翔公司名義之統一發票共72張,合計虛載銷 貨金額2,187 萬8,034 元,供各該行號於虛偽申報營業稅時



,充作進項憑證使用。
柯宥騰陳劍晨二人明知宥騰翔公司與附表所示「賓林企 業有限公司」(下稱「賓林公司」)等10家公司行號並無實 際交易事實,為虛增公司營業額以利日後向銀行申請貸款並 逃漏宥騰翔公司應繳納之營業稅,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11月某日至95年12月某日間, 向吳權祐高國華(二人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已經另案 判決確定,詳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書附表㈠(28 )及該案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366號 卷內移送意旨明細〔已經影印附本院卷〕)取得上開10家公 司行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1張,合計虛載銷貨金額2,31 4 萬1,003 元(詳附表編號⒓至編號),旋持以於宥騰 翔公司向稅捐機關申報95年度營業稅時,作為進項憑證供扣 抵稅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行政管 理之正確性,嗣因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及時發現,仍以該公 司留抵稅額抵扣而未發生逃漏稅款之結果。
三、案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 官、被告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 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 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 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柯宥騰陳劍晨於本院審理時,對渠等前揭犯罪事 實均自白不諱,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權祐高國華於偵查 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述;證人王山青、黃淑娟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證述;證人蘇玉龍張富幃蘇得源於偵查中證述在卷, 復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刑事案件告發書、涉嫌人戶籍資料 查詢清單、宥騰翔公司設立異動稅籍資料、變更登記表、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98年1 月7 日00000000000 通 報單、宥騰翔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宥騰翔 公司申報書查詢作業、宥騰翔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宥騰翔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及交易對象提報查詢)」、宥 騰翔公司「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賓林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 雄市國稅局98年2 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09032號函 及送達證書、營業稅審查案件流向查詢、大統旺公司「營業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國 稅局98年2 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02134號刑事案件 告發書、大統旺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國稅局98年2 月20日財高國稅審三 字第0980002134號刑事案件告發書、融新公司「營業稅稅籍 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 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國稅局98 年2 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09034號函及送達證書、 高雄市國稅局98年3 月9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10981號 刑事案件告發書、荷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國稅局98年2 月16日財高國 稅審三字第0980010967號函及送達證書、營業稅審查案件流 向查詢、克羅米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北區國稅局97年10月6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 第097003032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豐鑫公司「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 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中區國稅局97年4 月25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7002114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鴻海 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南機組97年5 月27日調南機防字第09776016970 號刑事案 件移送書、鷹揚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 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國稅局98年2 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三 字第0980010968號函及送達證書興世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 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國稅局97年4 月15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20791號刑事案件告發書、昌 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高雄市國稅局98年2 月16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80010969 號函及送達證書、添福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 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7年11月13日 南區國稅岡山審字第0970034161號函及附件、生貿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北市國 稅局萬華稽徵所97年12月23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7020 1757號函及附件、國賓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 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98年2 月16日 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980001284號函及附件、北興公司「營 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雄市 國稅局97年12月2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75875號函及送 達證書、營業稅審查案件流向查詢、興昌發公司「營業稅稅 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南區國稅局97 年8 月18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67164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鴻大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料表」、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97年12月18日南區國稅南市 三字第0970009626號函及附件、昆茂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 細(異常)」、高雄市國稅局97年12月2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第0970071395號函及送達證書、營業稅審查案件流向查詢、 東記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表」、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8年2 月2 日北區國稅北縣三 字第0980016445號函及承諾書、昇民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 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 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承諾書、長益興公司 「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 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高 雄市國稅局97年12月2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70071432號函 及送達證書、巨祥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 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南機組97年5 月27日調南機防字第0977



601697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宥騰翔公司95年度資產負債表 、95年-9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95年 -96 年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 宥騰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9年7 月2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90054454號函、 華南商業銀行大昌分行99年8 月2 日華昌字第990197號函、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第0990075001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中華民國99年10月 21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90075002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091444號函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0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0991053686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中華民國99年10月28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90075086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臺南市分局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 099004979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中華 民國99年11月1 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90017077號函、財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中華民國99年11月1 日南 區國稅新化三字第0990047655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臺北縣分局中華民國99年11月2 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 90034536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中華民 國99年11月12日北區國稅竹市三字第0990008509號函、宥騰 翔公司營業地址現場實勘照片2 幀附卷可參,被告柯宥騰陳劍晨自白犯罪,核與事實相符,犯行均堪認定。前揭被告 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 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著有87年度臺 非字第389 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 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 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著有92年 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可資參照)。 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主體必須為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 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該身分者共 犯該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核被告柯宥騰陳劍晨 罪責如下:




㈠被告柯宥騰為宥騰翔公司負責人,就事實欄㈠所為係犯違 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陳劍 晨雖無該條規定構成要件行為主體身分,其與有身分之人柯 宥騰共犯該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亦成立違反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二人就上開犯行 與共同被告吳權祐高國華(均已經另案判決確定)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柯宥騰陳劍晨如事實欄㈡所示,將附表(附表 編號⒓至編號)所列各公司負責人業務上製作之內容不實 統一發票持以行使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二人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柯宥騰陳劍晨於前揭期間先 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及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文書犯行,均係密集期間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 斷,各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多次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舉措,各應評價 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柯宥騰、陳劍 晨二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所犯構成要件有異,均應成 立數罪並分論併罰之。
㈣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劍晨就前揭事實欄㈡所示,以附表 (附表編號⒓至編號)所列記載虛偽交易之不實發票向 稅捐機關行使而協助宥騰翔公司逃漏稅捐,與共同被告吳權 祐、高國華均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惟:
⒈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 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著有70年度臺上字第 2842號判決可資參照);又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款至第6 款 之漏稅額,依左列規定認定之:第5 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



查獲因虛報進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營業稅法 施行細則第52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財政部83年12 月6 日台財稅第831624401 號函釋意旨:「…溢報進項稅額 ,如經查明該溢報之稅額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尚未辦理 扣抵或退稅,不發生逃漏稅款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337 號解釋意旨,應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處罰 」。
⒉本件納稅義務人宥騰翔公司雖經被告陳劍晨等人以前揭虛列 進項方式幫助逃漏營業稅,然其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查獲 時,因虛進金額大於虛銷金額,該局就虛報進項稅額原應依 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予以補稅處罰,惟因該公司尚有 留抵稅額且大於虛報之進項稅額,實際上並未造成逃漏稅款 ,已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前引財政部83年12月6 日函釋 ,免予補稅處罰等情,有該局99年7 月29日財高國稅審三字 第0990054454號復本院函(本院99年度訴字第639 號案卷第 224 頁)附卷可參,是則本件納稅義務人既不構成逃漏稅款 之結果,其提供幫助之人即被告陳劍晨自無成立幫助逃漏稅 捐罪之餘地。然此部分依公訴意旨既與被告陳劍晨前開成立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三、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與罪刑無 關,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適用最有利 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已如前述。茲刑法 第41條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於前開被告犯罪後,已於98年 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 同條第8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 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 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相較舊法定執行刑逾6 月以上 即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茲比較 新舊法規定,其行為時之法律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前開說 明,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之規定。
㈡爰審酌被告柯宥騰陳劍晨之年齡、品行、智識能力、犯罪 動機、手段、情狀、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被告柯宥騰 為56年9 月3 日出生、受有專科肄業教育程度、業商之人; 被告陳劍晨為46年12月15日出生、高職畢業、以從事業務工 作為業,有二人年籍資料附卷可參,並據渠在本院審理時自



陳在卷,前均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二人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本件為求虛增公司營 業額以利向銀行申請貸款等目的而犯罪之動機,犯罪虛開及 取得不實內容統一發票之數額,對於國家財政、金融秩序及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務行政管理之正確性所生影響之程度, 及二人犯罪後,至本院最後一次審判程序期日時,終能坦承 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㈢被告柯宥騰陳劍晨前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 犯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 罪,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宣告減 刑之要件,各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各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另依修正後 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叁、柯宥騰吳權祐高國華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柯宥騰為宥騰翔公司負責人,基於逃漏 稅捐之犯意,明知該公司與附表所示由被告高國華、吳權 祐虛設之「賓林公司」等10家公司行號並無實際交易事實, 仍自95年11月迄95年12月間,自吳權祐高國華取得附表 (附表編號⒓至編號)所示之「賓林公司」等10家公司 行號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31張,共計2,314 萬 1,003 元,充當宥騰翔公司之進項憑證,供宥騰翔公司持向 稅捐機關申報95年度營業稅時,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而 以此不正當方式逃漏宥騰翔公司之營業稅額共計115 萬7,05 3 元,因認被告柯宥騰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公司負 責人關於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吳權祐高國華犯稅 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而提起公訴。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 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9 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柯宥騰吳權祐高國華分別涉犯前開 罪名,無非依前引事證,認為被告柯宥騰為宥騰翔公司之負 責人,並於前揭時地持被告吳權祐高國華提供如附表( 附表編號⒓至編號)所示不實發票為進項憑證,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事實。惟: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之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 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屬相當(最高法院著有70年度臺上字第 2842號判決可資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 ,係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責任,於其應處徒刑範圍,轉嫁於 公司負責人,其犯罪或受罰主體原屬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 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負擔自由刑,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 乃設該規定,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之負責人, 受罰之公司負責人,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 而負責任;又營業稅法第51條第1 款至第6 款之漏稅額,依 左列規定認定之:第5 款,以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因虛報進 項稅額而實際逃漏之稅款為漏稅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另依財政部83年12月6 日台財稅 第831624401 號函釋意旨:「…溢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 溢報之稅額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 不發生逃漏稅款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37 號解釋 意旨,應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處罰」。 ㈡本件納稅義務人宥騰翔公司雖經被告柯宥騰吳權祐、高國 華等人以前揭虛列進項方式逃漏其營業稅,然其經財政部高 雄市國稅局查獲時,因虛進金額大於虛銷金額,該局就虛報 進項稅額原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予以補稅處罰, 然因該公司尚有留抵稅額且大於虛報之進項稅額,實際上並 未造成逃漏稅款,已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前引財政部83 年12月6 日函釋,免予補稅處罰等情,有該局99年7 月29日 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90054454號復本院函(本院99年度訴字 第639 號案卷第224 頁)附卷可參,是前揭納稅義務人宥騰 翔公司既不構成逃漏稅款之結果,其負責人被告柯宥騰自欠 缺代罰之要件,被告吳權祐高國華亦無從因實施幫助行為 而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前開指訴被告柯宥騰吳權祐高國華 之罪名既無從成立,自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就此部 分各為被告柯宥騰吳權祐高國華無罪之諭知。肆、吳權祐高國華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以:被告吳權祐高國華均明知宥騰翔公司與附 表所示之添福工程行等11家公司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



實,竟與共同被告即該公司負責人柯宥騰、總經理陳劍晨( 已經論罪如上)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聯絡, 自95年11月初起至96年4 月某日止,在不詳地點,以宥騰翔 公司名義,連續填製不實營業事項於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 票共計72張(其發票日期、張數、銷售額及稅額及發票明細 均如附表、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⒒所示),金額共計2,18 7 萬8034元,交付予被告吳權祐高國華作為上開虛設公司 向宥騰翔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經該虛設公司持向稅 捐機關據以申報營業稅額,因認被告吳權祐高國華係與共 同被告柯宥騰陳劍晨共同違反商業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提起公訴。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吳權祐、高國 華與共同被告柯宥騰陳劍晨提供之宥騰翔公司名義開立如 附表(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⒒)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添 福工程行」等11家公司行號之犯罪事實,其中除附表編號 ⒒(詳附表編號⒒)所示,即以宥騰翔公司名義開立予「 巨祥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巨祥公司)之統一發票35張部分 ,已經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相同被告吳權 祐、高國華涉犯違反上開同一罪名,於97年12月15日以97年 度偵字第26628 號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所涵蓋,嗣經本院於 98年4 月13日以98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處被告吳權祐有期徒 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被告高國華有期徒刑8 月,減 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即該判決書附表、㈢、(14)、編 號83所示相同事實〔於附表、㈢、(15)、編號83重覆列 載〕),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另附表其餘35張發票雖 未經列載在該案判決之犯罪事實中,然其發票製作時間既為 上開重覆起訴事實發生之期間所涵蓋,製作方式、目的並均 相同,顯與已經該判決所論及部分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堪認為同一案件,均為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公 訴意旨就此已經判決確定之事實重覆起訴,揆諸前開說明, 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2 條第1 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之結果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宥騰翔公司開立之不實之發票,供下列公司行號作為進 項憑證之明細
┌──┬─────┬──────┬───────────┬────────┐
│編號│公司行號 │時 間 │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之銷售│附註 │
│ │ │ │額(稅額)/張數 │ │
├──┼─────┼──────┼───────────┼────────┤
│ 1 │添福工程行│95.11至95.12│20萬元(1萬元)/1 張 │ │
├──┼─────┼──────┼───────────┼────────┤
│ 2 │生貿企業股│95.11至95.12│3337萬4910元(16萬8746│ │
│ │份有限公司│ │元)/ 2 張 │ │




├──┼─────┼──────┼───────────┼────────┤
│ 3 │國賓石材有│96.01至96.04│138萬9000元(6萬9450元│只申報扣抵5 張,│
│ │限公司 │ │)/ 7 張 │金額100 萬元,稅│
│ │ │ │ │額5 萬元。 │
├──┼─────┼──────┼───────────┼────────┤
│ 4 │北興科技股│96.03至96.04│129萬4650元(6萬473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14張 │ │
├──┼─────┼──────┼───────────┼────────┤
│ 5 │興昌發工程│95.11至95.12│175萬4000元(8萬7700元│ │
│ │有限公司 │ │)/ 2 張 │ │
├──┼─────┼──────┼───────────┼────────┤
│ 6 │鴻大興業有│95.11至95.12│190萬4700元(9萬5236元│ │
│ │限公司 │ │)/5 張 │ │
├──┼─────┼──────┼───────────┼────────┤
│ 7 │堃茂工程有│95.11至95.12│16萬8800元(8440元) │並未申報底稅額 │
│ │限公司 │ │/ 1 張 │ │
├──┼─────┼──────┼───────────┼────────┤
│ 8 │東記股份有│95.11至96.02│21萬1800元(1萬591元)│ │
│ │限公司 │ │/ 2 張 │ │
├──┼─────┼──────┼───────────┼────────┤
│ 9 │昇民企業有│95.11至95.12│38萬2374元(1萬9119元 │ │
│ │限公司 │ │)/1 張 │ │
├──┼─────┼──────┼───────────┼────────┤
│ 10 │長益興實業│96.01至96.04│22萬元(1萬1000元)/2 │ │
│ │有限公司 │ │張 │ │
├──┼─────┼──────┼───────────┼────────┤
│ 11 │巨祥資訊有│95.11至96.04│1097萬7800元(54萬8891│ │
│ │限公司 │ │元)/ 35張 │ │
├──┼─────┴──────┴───────────┴────────┤
│ │以上均為虛設公司與宥騰翔公司並無交易事實,既為虛設公司自尚未生逃漏│
│ │稅捐之結果,容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不合,併予│
│ │敘明。 │
└──┴─────────────────────────────────┘
附表:宥騰翔公司持下列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發票,作為進 項憑證
┌──┬─────┬──────┬───────────┐
│編號│開立不實發│時間 │開立不實銷項發票之銷售│
│ │票予宥騰翔│ │額(稅額)/張數 │
│ │公司之公司│ │ │
│ │ │ │ │




├──┼─────┼──────┼───────────┤
│ 1 │賓林企業有│95.11至95.12│31萬1593元(1萬5580元 │
│ │限公司 │ │)/1張 │
├──┼─────┼──────┼───────────┤
│ 2 │大統旺工程│95.11至95.12│10萬9010元(5452元)/7│
│ │有限公司 │ │張 │
│ │ │ │ │
├──┼─────┼──────┼───────────┤
│ 3 │融新有限公│96.03至96.04│527萬7100元(26萬2855 │
│ │司 │ │元)/1張 │
├──┼─────┼──────┼───────────┤
│ 4 │荷康國際貿│95.11至95.12│346萬2000元(17萬3100 │
│ │易有限公司│ │元)/ 5張 │
├──┼─────┼──────┼───────────┤
│ 5 │克羅米國際│96.01至96.02│479萬800元(23萬9541元│
│ │有限公司 │ │)/7張 │
├──┼─────┼──────┼───────────┤
│ 6 │豐鑫實材有│96.03至96.04│170萬元(8萬5000元)/2│
│ │限公司 │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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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騰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海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益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昌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統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羅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鷹揚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大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賓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鑫實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祥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