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446號
KSDM,99,聲,3446,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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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璟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後淨重壹點零捌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璟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 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圓形錠劑4 顆,經送驗 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璟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 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6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7 月21日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至本件扣案之淺藍色圓形錠劑4 顆經送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MDMA成分,有該醫院民國99年 1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207 號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驗後淨重1.082 公 克)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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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