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289號
KSDM,99,聲,3289,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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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汪振旺
具 保 人 謝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振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具保人謝 美華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 5000元後,經檢察 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審簡字 第95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 附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 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各1 紙、拘提報告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 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追保函送達證書 各1 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 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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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