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百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百峯因竊盜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受刑人鄭百峯因竊盜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