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920號
KSDM,99,聲,2920,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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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黃國川
具 保 人 黃寳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寶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黃寶龍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 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 沒入,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 ,嗣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4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查。而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 內所載住所合法送達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 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 人即受刑人之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於民國99年10月27日 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 保證書、收受刑事案款通知、送達回證各1 紙在卷足佐可憑 ,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 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 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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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