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756號
KSDM,99,聲,2756,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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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嘉慶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7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保濕修護隔離乳壹瓶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民國98年2月3日, 查獲被告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能公司)違反化粧 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並查扣保濕修護隔離乳1 瓶。經查上 開扣案之物係違反化粧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之物品,被 告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二、按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 、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 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 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 後,始得輸入;違反上開規定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 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未經核准或備查而擅自輸入或製造者 ,係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所稱妨害衛生之物 品,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 款亦有明文規定。準此,未經 核准擅自製造之化粧品而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成分者,即屬 妨害衛生之物品,而得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398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 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3698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保濕修護隔離乳1 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 品檢驗局檢驗,檢出「Titanium dioxide 5% 」成分,且於 外盒標示宣稱「SPF30 」,係屬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所指之 醫療或毒劇藥品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 檢驗報告書、高雄縣政府98年5 月7 日府衛藥食字第098010 5259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保濕修護隔離乳1瓶 ,係 被告優能公司、陳嘉慶未經許可而製造乙節,亦據被告陳嘉 慶於偵查中坦認明確,均堪信為實。是上開保濕修護隔離乳 1 瓶依據上開規定,即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自應宣告沒收銷



燬。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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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