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李陳浮香
被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蔡舒晴,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 答詢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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