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4210號
KSDM,99,審訴,4210,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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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4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良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
5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呂良志於本院審理時就妨 害風化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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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