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40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54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孫志龍係高雄縣岡山鎮○○段246 地號 哲強輪胎行實際負責人,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文 龍」之成年男子欲販售之未懸掛車牌號碼之自小貨車(下稱 B 車永固,屬正永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該車頭後方車 身號碼原為00000000號;於96年1 月1 日,在台南市○○區 ○○路7 段100 號對面,遭不明人士所竊取),因「林文龍 」並未提出任何合法之來源證明資料,係屬來路不明之贓車 ,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民國96年間某日,在上開哲 強輪胎行內,以不詳代價予以買受後供己使用,孫志龍復為 免日後遭警查緝該車,乃將其前於88年間所購得之車號6453 -UQ號自小貨車(下稱A 車維特,原車牌號碼為7M-6533號 ,引擎號碼為M06812號,車身號碼為0000000A號)之車牌改 懸掛於上開購得之B 車永固上,並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 稱「小周」之成年男子,與其共同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小周」將上述贓車車頭後方車身號碼00000000號予 磨滅,並變造成車身號碼為0000000A號,足以生損害於監理 機關管理車籍資料之正確性及正永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孫 志龍復將上開合法購得之A 車維特之引擎拆解後改裝至前述 B 車永固內,以此方式掩人耳目,藉以躲避警方查緝。嗣經 警方於99年2 月10日下午1 時48分許,另案前往上開哲強輪 胎行查緝竊盜案件時,發現現場該2 部車輛車身號碼、引擎 號碼均相同而循線查緝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之罪 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9年11月24日,因肺出 血,心內膜炎引發呼吸衰竭死亡,有陳炎峰診所出具之死亡 證明書及被告之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