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4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利昌
被 告 朱育志
被 告 余泰佑
被 告 林立紳
被 告 曾建儒
被 告 潘怡立
被 告 歐世明
被 告 柯美津
被 告 杜元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10號
、98年度偵字第13697號、99年度偵字第 7938號),被告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
207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利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育志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余泰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立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曾建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潘怡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歐世明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柯美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元春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被告賴利昌等人於本院審理之自 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賴利昌等人,分別致遠傳、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威 寶、亞太電信、和信等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賴利昌等人有真
意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並按期繳納電信費用,核發行動電話 SIM 卡、配送手機以及使用該門號電信服務利益,被告賴利 昌等人均係以在時間緊接、地點相同之通訊行一次申辦多家 電信公司手機門號,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同時觸犯數個詐欺 取財、詐欺得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論以一詐欺取財罪。被告賴利昌等人,就上開犯行分別洪文 豪、張星宏、林慶龍、戴佩琪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渠等利用不知情之福音通訊行、全國通訊社 及全虹公司申辦手機門號以詐取手機及SIM 卡,均為間接正 犯。爰審酌被告賴利昌等人正值青壯年,不力求奮發向上, 端正品行,思循正途謀生,竟因一時貪念申請行動電話門號 ,以取得手機、門號及佣金,犯罪動機及目的尚屬單純,犯 罪手段亦屬平和,所得財物價值並非甚鉅,被告等人犯罪後 坦承犯行,被告朱育志、余泰佑、歐世明、林立紳、潘怡立 、曾建儒、柯美津,並已清償積欠電信費用暨其等犯罪、動 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 之標準。末查,被告朱育志5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另被告 余泰佑、歐世明(雖曾受有期徒刑宣告,但緩刑期滿未經撤 銷)、林立紳、潘怡立、曾建儒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存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犯後已部分賠償電信 公司損失,諒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愓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其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被告柯美津因前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尚未 執行完畢,於法不得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適用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人頭 │犯罪 │地點 │申辦門號 │未繳納通話費 │小計 │
│ │ │時間 │ │ │(元) │(元)│
├──┼───┼───┼───┼─────────┼───────┼───┤
│ 一 │賴利昌│97年10│不詳 │遠傳(0000000000)│遠傳(30,157)│38,144│
│ │ │月23日│ │遠傳(0000000000)│威寶(708) │ │
│ │ │許 │ │威寶(0000000000)│中華(7,279)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中華(0000000000)│ │ │
│ │ │ │ │中華(0000000000)│ │ │
├──┼───┼───┼───┼─────────┼───────┼───┤
│ 二 │朱育志│97年11│不詳 │遠傳(0000000000)│遠傳(8,051) │8,651 │
│ │ │月21日│ │遠傳(0000000000)│威寶(600) │ │
│ │ │許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三 │余泰佑│97年7 │高雄縣│威寶(0000000000)│威寶(10) │17,216│
│ │ │月2日 │林園鄉│遠傳(0000000000)│遠傳(17,206)│ │
│ │ │21時 │東林村│ │ │ │
├──┼───┼───┼───┼─────────┼───────┼───┤
│ 四 │林立紳│97年7 │高雄市│台灣(0000000000)│台灣(1,898) │50,134│
│ │ │月2日 │ │遠傳(0000000000)│遠傳(26,014)│ │
│ │ │17時 │ │遠傳(0000000000)│亞太(21,164)│ │
│ │ │ │ │亞太(0000000000)│威寶(1,058 )│ │
│ │ │ │ │亞太(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五 │曾建儒│97年8 │福音通│和信(0000000000)│和信(28,092)│36,616│
│ │ │月23日│信行 │和信(0000000000)│威寶(8,524) │ │
│ │ │13時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六 │潘怡立│97年9 │全國資│中華(0000000000)│中華(3,473) │4,508 │
│ │ │月某日│訊社 │威寶(0000000000)│威寶(1,035) │ │
│ │ │15時 │ │威寶(0000000000)│ │ │
├──┼───┼───┼───┼─────────┼───────┼───┤
│ 七 │歐世明│97年9 │高雄市│遠傳(0000000000)│遠傳(14,753)│14,753│
│ │ │月18日│ │ │ │ │
│ │ │17時 │ │ │ │ │
├──┼───┼───┼───┼─────────┼───────┼───┤
│ 八 │柯美津│97年9 │全國資│遠傳(0000000000)│遠傳(18,331)│22,750│
│ │ │月21日│訊社 │遠傳(0000000000)│台灣(3,919) │ │
│ │ │17時 │ │台灣(0000000000)│威寶(5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 │ │威寶(0000000000)│ │ │
├──┼───┼───┼───┼─────────┼───────┼───┤
│ 九 │杜元春│97年10│全國資│威寶(0000000000)│威寶(1,425) │19,830│
│ │ │月底 │訊社 │威寶(0000000000)│亞太(18,405)│ │
│ │ │ │ │亞太(0000000000)│ │ │
│ │ │ │ │亞太(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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