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4708號
KSDM,99,審易,4708,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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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4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興
      鄭凱瑜
      鄭石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嘉興鄭凱瑜鄭石柱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 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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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