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BRUNO GAR.
ERENA NIC.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附民被告 湯智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