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99年度,360號
KSDM,99,審交附民,360,201012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周李春春
       周碩正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大通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丞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同案被告林志榮部分業經兩造達成調解訴訟終結),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 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