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1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4
4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