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林永鈥 黃美蓮 連惟仁 林玉春 邱永乾 黃福妹 陳榮基 陳郭水美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被 告 許恩榮 (原名許正坤)被 告 仙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訴訟代理人 陳美純 賴坤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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