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更一字,99年度,101號
KSDM,99,交聲更一,101,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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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更一字第101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麗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9年4 月15日所為之高市交裁字第裁32
-B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原處分機關不服本院於99年8
月26日所為99年度交聲字第123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交抗字第405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汽車裝載時,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情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壹次。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所有之車牌號碼299-XG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及所附掛之半拖車 ,於民國98年11月27日下午3 時44分許,由司機葉慈虎駕駛 ,行經高雄市○○路與松和路交岔口處時,為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小港分隊員警攔檢,並以上開半 拖車未懸掛車牌有「未領用牌照行駛」之交通違規行為當場 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99年4 月15日 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3條、第44條、第67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表之規定為由,裁處受處分人罰鍰3,600 元,並沒入上 開車輛。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 XG 號 曳引車,於98年11月27日15時44分許,由司機葉慈虎駕駛, 行經高雄市○○路與松和路交岔口處時,為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小港分隊員警攔檢,因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 款受裁罰,當時299-XG號 曳引車連接超尺度半拖車,尺度皆超過申請牌照規定,故無 法申請牌照,惟本曳引車領有臨時通行證,而連接之半拖車 非一般拼裝或改裝半拖車,原處分機關不察,遽為上開處分 ,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異議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 車聯結01-HV半拖車於98年7 月12日至99年1 月12日領 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 通行證;又於98年11月27日下午3 時44分許,由司機葉 慈虎駕駛異議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 貨櫃曳引車聯結未懸掛車牌之半拖車,行經高雄市○○ 路與松和路交岔路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第一中隊小港分隊員警攔檢舉發「拖車未請領車牌行 駛道路」,再經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99年4 月15日以異議人未領用牌照行駛及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 審驗合格證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3 千600 元,並沒入 上開車輛;上開事實均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 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在卷可稽,應已明確。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2 項規定:「國產及進口 之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 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同規則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目規定:「汽車全寬不得超過2.5 公尺」 ;是依上開規定,全寬超過2.5 公尺之汽車即無法請領 牌照使用。又超尺度半拖車因未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38、39條車輛檢驗規範,故無法依法令請領牌照, 現行實務超尺度半拖車以核發臨時通行證為列管方式, 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11月2 日高市交三字第0990 046900號函在卷可佐。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 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自98年7 月12日起至99年1 月12日止,固領有通行證號碼30B00000000 號貨車裝載 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有 該臨時通行證附卷可稽。然依通行證號碼30B00000000 號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 通行證上所載汽車及拖車分別係299- XG 號營業貨櫃曳 引車及車號01-HV拖車;而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發地、地並 非聯結車號01-HV拖車,而係另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 度半拖車,已經受處分人陳明在卷,是受處分人長郁通 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 發地、地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度半拖車即難認係領有 臨時通行證而得行駛。




(三)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 禁止通行: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 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汽 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 規紀錄一次。」;又同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本條 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 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 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 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 ,大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最低額罰鍰應為4 千500 元。是受處分人長郁 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 舉發地、地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度半拖車未請領臨時 通行證,依上開規定,自應處汽車所有人4 千500 元以 上9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併記汽車 違規紀錄一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違規車輛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 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之違規,業如上述,是 依上開說明,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之規定處罰,原處分機關未審酌及此,遽以異議 人所有之違規車輛連結之拖車未領用牌照行駛為由,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裁處 3,600 元並沒入上開車輛之處分,即難認為適法,異議人請 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就異 議人前揭違規行為,另依該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諭知如 主文第2 項所示之處罰。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 、第2 項、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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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