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9年度,2732號
KSDM,99,交簡,2732,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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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伯健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撤緩偵字第3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伯健雄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另予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 「於民國98年12月23日」更正為「於民國98年11月9 日」、 第3 行「仍於同日23時40分許,騎乘車號J3M -327 號重型 機車」應補充為「仍於98年11月9 日23時40分許,騎乘車號 J3M -327 號普通重型機車」。
二、核被告伯健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觀察勒戒前科, 此素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 其飲用啤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實際已無 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騎乘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顯然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 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非是,兼衡其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而其生活狀況小康及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 ,犯後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撤緩偵字第377號
被 告 伯健雄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縣那瑪夏鄉沙魯村鞍山巷13
3 號
現居高雄縣燕巢鄉○○路1 號(工兵學
校A 棟415 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伯健雄於民國98年12月23日23時許,在高雄縣燕巢鄉○○路 與新生路口檳榔攤飲用啤酒後,明知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均已 達無法安全駕駛車輛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40分許,騎乘車 號J3M─327號重機車,行經高雄縣燕巢鄉○○路與中西路71 巷口,因受酒精之影響,反應與控制能力均受影響,而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車身搖擺不定,為警攔車盤查, 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69毫克。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伯健雄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測試單、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按 刑法第185 條之3 所謂之「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 ,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55毫克(MG\L)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 ,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以88年 5 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告週知,應為絕對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被告為警查獲時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 ,為每公升0.69毫克,且有車輛行徑偏離常軌,時而加速, 時而突停,顯無法正常操控之情事,足徵被告確因飲酒已達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無疑。被告罪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彭 斐 虹
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 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 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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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