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27號
TPDV,106,除,727,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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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劉錦村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賴科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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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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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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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97130-7 │普通股│1 │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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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