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51號
再審原告 宏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麗水
再審被告 沈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
智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同法第505 條,上開規定準用於再審之訴訟程 序(最高法院41年台再字第5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依 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 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 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等規定,其範圍為:... 侵權 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第3 款第1目亦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而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係兩造關於侵害專利權之財產爭議,此 有卷附上開確定判決可稽。又再審係原確定判決審級之續行 或再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764 號判例參照)。是依上 開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0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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