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蔡耀烈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0月29日
98年度重上字第92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103,443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
204,252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
1 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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