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23號
TPDV,106,除,723,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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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代 理 人 吳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950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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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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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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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世華│105年4月11日│854,560元 │AA0741042 │
│ │保險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 陳翔玠│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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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