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品睿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品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馮品睿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馮品睿業於民國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