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郁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郁玲因妨害風化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受刑人徐郁玲因妨害風化等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