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二)字,89年度,137號
KSHM,89,上更(二),137,200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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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楊靖儀律師
        侯勝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七四號中華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
年度偵字第一九五號、八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甲○○戊○○部分撤銷。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丁○○於七十六年間,進入台灣省高雄縣岡山鎮農會(下稱岡山鎮農會)服務, 七十八年七月間起調至該農會嘉興辦事處擔任出納職務,承辦櫃員收付款出納工 作;甲○○於七十一年間,進入岡山鎮農會服務,七十五年間起調任該農會嘉興 辦事處擔任出納職務,亦承辦櫃員收付款等工作;二人均為從事收付款業務之人 員,丁○○甲○○分別與在該農會嘉興辦事處擔任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經 辦,已於八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因車禍死亡之李志福(業經不起訴處分),以及擔 任覆核職務,承辦存款覆核、協辦總出納、定儲、放款覆核、兼會計人員、傳票 轉帳、及總分類帳、每日結帳等工作之戊○○及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覆核人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七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八十年二月二 十三日止;利用客戶前至農會辦事處辦理定期存款之際,以①變造定期(儲蓄) 存款收入傳票轉入各種存款科目、②定期(儲蓄)存單(支出傳票)虛增入帳金 額轉入其他科目(或支付現金)之方法、③定期(儲蓄)存單(收入傳票)虛減 入帳金額轉入其他科目(或支付現金)、④編造不實之定期(儲蓄)存款存付款 息分類日計表(以下簡稱日計表)或科目日結單(簡稱日結單)或各種存款彙計 表(簡稱彙計表),以虛減定期(儲蓄)存款貸方金額,或虛增借方金額,藉以 轉入其他科目他人戶頭,再領取現金,或直接取款方式,由李志福製作不實之支 存、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收入、支出傳票,及不實之日計表、日結單、彙計 表,丁○○甲○○在渠等參與侵占之客戶會計作業流程中,或在傳票之出納、



製票欄上蓋章,或在渠等現金出納簿上為不實之登載,再交予戊○○及附表一至 四所示之其他未經起訴之覆核人員,共同為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業務上作 成之支存、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收入傳票、日計表、日結單、彙計表等文書 上,足以生損害於岡山鎮農會及真正存款之客戶,並使不知情之記帳人員記帳, 而將款項存入附表一至四所示不知情之陳振三等人之帳戶(或領取現款),用以 清償李志福積欠蔡文顯曾土龍蔣光南石君聖之款項,或由李志福陳振三莊義慶同意,使用渠等支票領出,或以盜用不知情之蔡金永、己○○、李明富 、丙○○、李文昆之印章,偽造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條向櫃員領出花用(丁○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將款項侵占入己, 丁○○李志福、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覆核人員共計侵占八百五十五萬八千一百八 十元,甲○○李志福、及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覆核人員共計侵占金額為四千八百 三十二萬三千六百二十元。
二、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函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蔡金永 、己○○、丙○○訴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丁○○甲○○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二人均否認有上揭犯行,並辯稱:本件係李 志福一人所為,傳票有渠等印章,均係被李志福盜蓋,侵占款項所存入之帳戶之 人均與渠等素不相識,卻與李志福關係密切,如丙○○為李志福胞弟,己○○為 李志福之妹夫,李文昆為李志福之父親,其餘之人為李志福之好友,而存入陳振 三等之帳戶金額達八千多萬元,經查大部分領用之人是由其弟丙○○、堂弟李宗 輝及蔡金永背書領取,而陳振三等人之印鑑仍使用迄今,足證彼等之印章並非被 盜用,彼等顯非不知情,又證人李精一於調查站個人之意見係推測之詞,並無何 證據之證明力可言。又渠等失職之處業已賠償農會損失,而本案因失職賠償人員 計十五人之多,絕大多數並非被列為共犯,益徵其確係行政疏失而同意賠償,並 非係與李志福共犯而賠償,甲○○並稱經證人李精一查證結果,李志福請休假六 十五日中,僅有七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及十月四日二天有舞弊之定期存款到期及定 期存款中途解約之情事,而這二天李志福雖然請休假,但實際上卻有上班,此由 當日日計表上係李志福之親筆筆跡可得證明云云。二、經查:
(一)李志福於八十年二月二十四因車禍死亡後,經岡山鎮農會因辦理業務移交時, 始發現其生前所承辦之定期(儲蓄)存款款項有短少之情事,經總幹事下令由信 用部主任王慶華、嘉興辦事處主任辛○○及李精一組成專案查核,共發現李志福 所承辦之定期(儲蓄)存款業務,有弊端者共有一百六十一筆之多,其中被告丁 ○○、甲○○在附表一至四之各該弊案中,或該弊案中為出納,或為製票,或渠 等出納現金紀錄簿中有登載(各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此有傳票、帳卡等影本扣 案可憑。
(二)岡山鎮農會嘉興辦事處辦理定期(儲蓄)存款之程序,為存款人把現金交給出 納,出納開一張傳票,並蓋收(付)訖章,同時將其收受之現金登載於出納保管 之現金出納簿後,將傳票送給定期(儲蓄)存款之承辦人,由定期(儲蓄)存款



承辦人依據存款人姓名、帳號、日期、金額等事項,開立定期存款單,並在帳卡 上記帳後,將傳票、帳卡、定期存款單送予覆核人員審核無誤,再交給主任,經 主任在定期存款單上蓋總幹事之章後,將傳票給出納,定期存款單則還給定期存 款人員,再轉交客戶存款人。當天結帳時,出納人員核對所收付之現金、傳票、 現金出納簿是否相符,如相符後,出納人員再把定期(儲蓄)存款傳票送回定期 存款主辦人員,並將當日所收款項交與總出納。而定期存款主辦人根據傳票張數 (記載傳票總數)及金額都登記在日結單上,並在定期存單使用登記簿上登記使 用張數,及將存單票頭、登記簿、日計表(當天定期存款承辦人收入多少定期存 單,發出多少定期存單及金額多少、餘額多少)拿給覆核人員,覆核人員審核後 再把這些文件全部交給主任蓋章,再送回定期存款承辦人,承辦人再把日結單及 傳票送交會計做總帳。以上程序業據證人李精一證述甚詳,並為證人乙○○、辛 ○○及被告丁○○甲○○供承屬實。再定期存款到期取款(即贖單)或中途解 約,係由客戶持存單要找櫃台(即定期存款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把票頭找出來 核對印章,然後再交由覆核人員蓋章,然後拿給出納,出納再把錢給客戶,這部 分不須開傳票(定期存單即作為傳票),處理完畢之後,再將已付款之定期存單 交給定期主辦人員,亦據丁○○供明。
(三)依據李精一所製作之弊失查核報告,認為岡山鎮農會嘉興辦事處弊案之舞弊方 法為:
甲、變(虛)造定期、定儲存款收入傳票:
(a)實存-轉帳-實領-於客戶存款時將已登記之定期、定儲存款收入傳票變 造轉為其他各種收入傳票轉入他人戶頭,事後再領取現金。(應為客戶定 期、定期儲蓄存款時,填製其他各種收入傳票轉入他人戶頭,原報告誤載 為變造收入傳票,結帳時定期存款部分,將侵占款項之該筆定期(儲蓄) 存款未予列計)。
(b)實存-取現-於客戶存款時將現金未交出納記帳,而自製傳票,再盜蓋出 納員私章與出納章,開立定期存款單送給客戶,挪用現款。(應為客戶存 入定期、定期儲蓄存款時,固有開立定期存單交予客戶,按理應有一張定 期、定期儲蓄存款傳票,但所有出納櫃員現金出納簿均沒有登記該筆存款 ,亦找不到該張定期、定期儲蓄存款傳票)
(c)虛存-實領-自製收入傳票,再盜蓋出納員私章與出納章,開立存款單, 並短期內解約取現金。(應為客戶存入定期、定期儲蓄存款,當日存入, 當日解約,存入定期存款部分,事後查證所有櫃員現金出納簿均無該筆收 入,李志福日結單上亦無登記該筆存款,但解約部分則有記帳,並轉入他 人戶頭,而結帳時,就定期存款存入部分,未予記載。 乙、定期、定儲存款存單之支出傳票,虛增入帳金額,藉以轉入他人戶頭,再領 取現款或立即取款。(即當日客戶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支出傳票,張數 雖有符合,但將某筆存款之支出金額故意增加,將多出之金額,偽造不實之 收入傳票,存入他人帳戶)
丙、定期、定儲存款存單之收入傳票,虛減入帳金額,藉以轉入他人戶頭,再領 取現款或立即取款。(即當日客戶定期存款、定期儲蓄收入傳票張數雖均符



合,惟故意在日計表上某筆存款故意減少金額,而將減少之金額,製作不實 傳票,轉入他人帳戶)
丁、虛造日計表或日結單:
(a)結帳時作帳虛增定期、定儲存款借方金額,藉以轉入他人戶頭,再領取現 款或立即取款。
(b)結帳時作帳虛減定期、定儲存款貸方金額,藉以轉入他人戶頭,再領取現 款或立即取款。
(c)定期、定儲存款於結帳時作帳虛增存款之借方金額-活期存款結帳時,則 虛減借方金額,調整活期存款與會計報表之帳面金額。 (d)定期、定儲存款於結帳時,作帳虛減存款之貸方金額-活期存款結帳時, 則虛增貸方金額,調整活期存款與會計報表之帳面金額。 以上各情,有李精一之查核報告及岡山鎮農會提出之各筆傳票、定期存單、 現金出納簿、帳卡、日結單、日計表、彙計表可憑。(四)該弊案自七十七年七月間起至李志福死亡之八十年二月間止,時間長達二年餘 ,且所侵占之金額多達八千餘萬元,又上訴人丁○○甲○○二人在相關之傳 票上有蓋章者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數量非少,上訴人丁○○甲○○雖均辯稱 :彼等之印章,均係李志福趁彼等不注意時所盜蓋,並以前開附表中,如有轉 入李志福所用之人頭帳戶之傳票,均為李志福之筆跡等詞。然偶而盜蓋一、二 枚印章,或有可能,然像本案時間甚長,且數量甚多,謂每枚印章均係盜蓋, 而不被發覺,實有違常情,而難令人置信。況①以附表二舞弊之情節,其中編 號二高金花案黃秀華當日已就定期存款客戶孫戴爾定存五556帳號付款十萬元 ,甲○○竟重復付款十萬元;編號三林徐錦案帳戶之定期存單只為十萬元,甲 ○○竟付款四百四十萬元,編號七陳智帆案,甲○○支付洪榮光定存帳戶華93 六十五萬元,但洪榮光之存單只為十五萬元,編號九馬隆斌舞弊案,丁○○已 就藍明和定期存款子198帳戶支付三十萬,甲○○再就該帳號重覆支出三十萬 元;編號十一顏春成弊案,甲○○支付定存客戶顏春成五62一百四十萬元,但 五62定期存單只為四十萬元;且就編號十二而言,當日甲○○現金出納簿支出 總額為0000000,惟總和竟偽填為0000000,虛增一百萬元。②另就丁○○而言 ,附表二編號八陳天池舞弊案,丁○○支付楊全華145定期存款帳戶一百二十 萬元,但楊全該筆存單只為二十萬元,溢付一百萬元;以上各筆被告甲○○丁○○之現金出納簿均有記載,有該出納簿、定期(儲蓄)存款單影本扣案可 稽及查核報告記載屬實,顯非單純如被告所辯,為李志福盜渠等印章於傳票, 即可完成侵占犯行甚明。李精一於調查站時亦證稱「根據我的經驗,李志福要 能順利挪用客戶存款,必須與相關之出納及製作傳票人員配合,否則很難達此 挪用之目的」,雖其嗣後於偵審中改稱可是出納人員行政上有疏失云云,無非 係為被告脫免之詞,不足採信。
(五)證人李精一雖於本院證稱沒規定離位印章要帶在身上,當時行員離位時,並沒 有人帶在身上,證人高淑娟亦到庭證稱案發時出納離位,章就隨意放在桌面上 ,且如出納不在位,有人代出納收款,亦蓋出納之章,而非蓋代收款項人員之 章等語。惟渠等並未證稱係親眼目賭李志福盜用被告甲○○丁○○之印章,



尚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六)被告雖又辯稱所有侵占款項,均流入李志福人頭戶帳戶內,而與被告二人均不 相識,倘被告與李志福有所勾串,必然朋分侵吞款項之利益,惟歷經偵審調查 結果,並無任何款項流入被告丁○○甲○○處,足證本案係李志福一人所為 云云。惟查石君聖莊義慶蔣光南雖均證稱與李志福有金錢週轉往來,曾土 龍證稱其友人劉松森李志福有債務關係,李志福存入其帳戶係為清償劉松森 之債務,另證人陳振三證稱其有借支票予李志福使用,己○○、蔡金永、李明 富證稱將存摺、印章交予李志福保管,另李文昆、丙○○分別為李志福之父親 及胞弟,均與李志福有所關連,惟侵占犯行,以將款項存入共犯其中一人之人 頭戶內,可任由該名共犯領出花用,此亦共犯侵占犯行之常見態樣,不能以非 存入被告丁○○甲○○帳戶,即認定被告無與李志福共犯侵占之可能。(七)戊○○生前雖於原審及本院前審辯稱:伊非農會辦事處之前線作業人員,所覆 核傳票上所列之印鑑均是櫃台承辦人員之製作蓋章,絕無故意圖利李志福之理 ;又伊與李志福亦無特殊交情,當無縱容李志福偽造文書、侵占農會鉅款之必 要。另由於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釋(三)農會員工申請休假辦法,不 休假人員不得發給旅遊費,李志福為符合規定及免於洩漏舞弊事件,所以休假 日均有到農會上班,惟沒有在簽到簿簽到,以能領取旅遊費用,可見弊案係李 志福單獨所為等語。惟依前揭(二)所述,岡山鎮農會嘉興辦事處辦理定期( 儲蓄)存款之程序,覆核人員共有二次覆核過程,其一為定期(儲蓄)存款承 辦人依據存款人姓名、帳號、日期、金額等事項,開立定期存款單,並在帳卡 上記帳後,將傳票、帳卡、定期存款單送予覆核人員審核,其二為當天結帳時 ,定期存款主辦人根據傳票張數(記載傳票總數)及金額都登記在日結單、日 計表、彙計表上,並在定期存單使用登記簿上登記使用張數,及將存單票頭、 登記簿、日計表(當天定期存款承辦人收入多少定期存款,發出多少定期存單 ?及金額多少、餘額多少?)拿給覆核人員審核。本案若單純如被告所辯,係 李志福將出納人員收受定期存款之傳票毀棄,再填製其他科目如支存或活期傳 票,並盜蓋被告丁○○甲○○之印章,則在當天結帳時,因其未將所侵該筆 定期存款之金額列入日計表內,而本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定期存款每日交易件 數不多,有日計表可憑,承辦人員如有未將傳票、帳卡上某筆金額漏未合計, 登載於日計表上,稍加核對,即可輕易查覺。茲以附表一編號73徐月嫣該案為 例,七十八年十月四日嘉興辦事處計開出四一二0七三號至四一二0七九號其 中四一二0七八號作廢,定期存單六張,有存單登記簿之記載可憑,但當日結 帳、軋帳時,經辦人員及出納人員所作之日計表則記載開出定期存單五張,數 量不符,日計表上未有四一二0七四號定期存單之記載,當日日結單上記載傳 票張數五張,彙計表上之記載亦同,與存單登記簿上之記載六件,亦即六件收 入金額無一相符,上訴人戊○○為覆核,於上開日結單、彙計表與存單登記簿 ,竟予覆核認章,認無不符(見原審卷第一百二十九頁背面)。再就附表二、 三言之,日計表係就定期存款逐筆登載,而附表二、三所示,微論當日總和與 傳票、帳卡總計金額不符,即各該筆其帳卡之記載金額與日計表明顯記載不符 ,覆核人員竟均予以覆核,由此足可作為覆核人員確有與李志福等共犯之事證



甚明。
(八)根據岡山鎮農會嘉興辦事處七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定期性存款存單存根聯記載 情形工作底稿及定期性存款查核記錄表,其中查核客戶黃余明珠之定期儲蓄存 款之經辦過程,查核結果為正確相符(見原審卷第一三三至第一三六頁),當 天之稽核查核人員為戊○○,而黃余明珠之定期儲蓄存款案即為附表一所示之 第一筆弊案,若謂此弊案僅係李志福一人所為,則當天之查核結果必然會發現 有弊端。
(九)本院前審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至現場瞭解作業流程,據證人李精一證稱: 依規定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之流程係:客戶填載收入傳票(即存款單)後 交出納人員,登載現金收入簿後,將存摺及傳票交由主辦人員,現金款項則由 出納收下。主辦人員收存摺後,將帳卡拿出登載金額後,將上述單據等一併送 覆核人員覆核,覆核後,覆核人員將傳票送出納人員,出納人員登入日計表上 ,將傳票交主辦人員收。然而上訴人丁○○甲○○卻稱覆核人員覆核後,傳 票即交還主辦人員,而未再交出納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雖證人辛○○ 、高淑娟、黃秀華證稱:實際作業之流程如上訴人丁○○甲○○所辯。惟依 農會所規定:依覆核人員覆核後,將傳票送出納人員,出納人員登入日計表上 ,再將傳票交主辦人員收之流程,則主辦人員一人舞弊,會立即被發覺。而依 實際作業情形,則主辦人員一人舞弊,較不易被發覺,然本件如上所述各情觀 之,當非主辦人員李志福一人單獨所為,尚難因覆核人員覆核後,即將傳票交 還主辦人員,而未再交出納等情,即可作為上訴人等有利之認定。(十)本件被告等侵占金額,除有部分取現外,其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將款項存入陳 振三等帳戶後,其中有部分係當日或於數日後以同額之支票或活期存款取款條 領走,惟亦有於當日或數日後只領取其中部分金額,嗣又有存入金額(非屬本 案侵占範圍)再領取(金額即已有部分為非屬本案之侵占款),惟就李志福轉 入如附表一至四之金額,均應認定為被告分別與李志福及覆核人員共同侵占之 範圍。又石君聖莊義慶蔣光南李志福有金錢週轉往來,曾土龍部分則為 其友人與李志福之金錢債務,陳振三借支票供李志福使用,則李志福轉入渠等 帳戶,為清償渠等欠款,或供持票人兌領,則該帳戶嗣後再領款,依常情衡之 ,應為石君聖莊義慶蔣光南曾土龍之友人、及陳振三支票之持票人所領 取,難認係李志福盜用印章,製作取款憑條而行使,至若己○○、蔡金永、李 明富、李文昆、丙○○部分,則為被告與李志福、覆核人員等共同盜用渠等印 章,製作不實之取款憑條領款花用,洵堪認定。 綜上所述,足見上訴人丁○○甲○○戊○○及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覆核人員 確有共同參與弊案甚明,本件罪證已臻明確,上訴人等三人所辯均係圖飾卸責 之詞,尚難採信,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行為人由於他人之委託而持有他人之物,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 為所有即應構成侵占罪(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判例參照)。本件 上訴人丁○○甲○○二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製作不實之支存、活期(儲蓄 )存款帳戶之收入傳票、日計表、日結單、彙計表等業務上文書,將款項轉入陳 振三等人之帳戶或領取現款,再盜蓋己○○、蔡金永李明富、李文昆、丙○○



等人之印章,偽造取款條轉帳取款,將款項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岡山鎮農會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客戶黃余明珠等人及丙○○等人。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上訴人丁○○甲○○各 就附表一至四所示渠等參與部分,與李志福及憑證上覆核之人員間就各該部分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係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並依法加重其刑。上訴人丁○○甲○○上開盜用印章為偽造文書之部分犯行; 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高度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丁○○甲○○ 所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間,具有方法結果 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公訴人雖未引用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惟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已有記載,另公訴人雖未就附表一編號五十至六十、附表二編號八 至十二及附表四部分起訴,惟前開部分與起訴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之。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丁○○李志福及覆核人員所侵占 之款項僅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八百五十五萬八千一百八十元,另甲○○與李志 福及覆核人員共犯侵占部分則為四千八百三十二萬三千六百二十元,原審認定被 告二人與李志福等共同侵占八千一百七十五萬元,尚有未合。㈡原判決事實欄載 明上訴人等盜用陳振三等人之印章,偽造取款條轉帳取款,然於理由欄卻未論及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亦有未合。被告二人上訴 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審酌上訴人丁○○等二人均一時貪念,致罹刑典,造成岡山鎮農會及相關人員 重大之損失,且上訴人丁○○甲○○業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 院民事庭與岡山鎮農會達成和解,願賠償岡山鎮農會所受之損失,此有本院和解 筆錄附卷可稽,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丁○○有附表五部分犯行。惟附表五部分,或為轉入 人頭戶之傳票上,並非由被告甲○○丁○○蓋章,或係甲○○丁○○在渠等 業務上所登載之現金出納簿上收付之記載,與客戶存單金額之記載相符,是渠等 就附表五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丁○○甲○○有侵占或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或偽造文書等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判決對共同被告鄭文玉部分已判決確定,本院不予論列。乙、被告戊○○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戊○○與被告丁○○甲○○及因車禍死亡之李志福,於七十 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年二月間,共同基於概括犯意,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 所有,先後將客戶黃余明珠等一百多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存款,以變造或



虛造定期及定儲收入傳票,再以轉帳方式將款項存入不知情之陳振三蔡金永、 己○○、李明富、丙○○、莊義慶石君聖、李文昆,蔡文顯(起訴書誤載蔡文 頭)等帳戶內,再冒用陳振三等人之印章,偽造取款條轉帳取款,共計侵吞八千 一百七十五萬元,致生損害於岡山鎮農會、定期、定儲等存款戶及蔡金永等人, 認被告戊○○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五條等罪。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經查戊○○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並經其子董啟 哲到院陳明屬實,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唐奇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變造定期存款收入傳票轉入各種存款科目┌─┬─┬────┬───┬────┬───┬───┬───┬────┬───┬───┬───┬─────────────────┐
│編│ │帳 號│存 單│戶 名│辦 理│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額│覆 核│出 納│傳 票│ 備 註 │




│號│ │ │號 碼│ │日 期│ │ │ │人 員│人 員│製作人│(即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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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定│五 754│408702│黃余明珠│⒋│⒋│⒋│ 0000000│高文德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0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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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定│子 386│408807│高得旺 │⒌⒕│⒌⒕│⒌⒕│ 5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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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定│子 307│409242│蔡俊傑 │⒏⒈│⒎⒖│⒎⒖│ 6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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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定│五 320│409386│顏陳夢 │⒏│⒏│⒏│ 300000│戊○○丁○○李志福│轉入活儲13520石聖君3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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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定│五 504│409419│蘇登號 │⒏│⒏│⒏│ 5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存430456己○○100000,活儲18│
│ │儲│ │ │ │ │ │ │ │ │ │ │520,石君聖400000 │
│ │ │ │ │ │ │ │ │ │ │ │ │己○○─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領十萬│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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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定│三 65│409462│曾麗英 │⒐⒈│⒐⒈│⒐⒈│ 2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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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⒎│定│華 308│409470│陳王談 │⒐⒊│⒏│⒏│ 4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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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定│華 315│409477│陳張靜月│⒐⒋│⒐⒋│⒐⒋│ 1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430456己○○1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九月五日領九萬七千元、九月十二日領│
│ │ │ │ │ │ │ │ │ │ │ │ │十五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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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⒐│定│華 156│409486│洪石註 │⒐⒌│⒐⒌│⒐⒌│ 35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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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定│五 889│409505│孫忠水 │⒐⒑│⒐⒑│⒐⒑│ 3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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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定│潭 185│409520│蘇玉霞 │⒐⒒│⒐⒒│⒐⒒│ 200000│辛○○│甲○○李志福│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2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 │九月十一日領十萬、九月十四日領三十│
│ │ │ │ │ │ │ │ │ │ │ │ │六萬九千三百十二元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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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定│子 75│409537│李蘇春花│⒐⒓│⒐⒓│⒐⒓│ 35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存430456己○○35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九月十二日領十五萬、九月十五日領十│
│ │ │ │ │ │ │ │ │ │ │ │ │五萬、九月十七日領五萬 │
│ │儲│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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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定│五 913│409613│孫璟璋 │⒐⒛│⒐⒛│⒐⒛│ 370000│戊○○丁○○李志福│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37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 │九月二十一日領三十七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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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定│五 678│409629│林吳杏 │⒐│⒐│⒐│ 400000│戊○○丁○○丁○○│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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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定│五 345│409643│徐惠絹 │⒐│⒐│⒐│ 2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2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 │九月二十四日領二十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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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定│三 13│409698│郭陳左 │⒑⒉│⒑⒉│⒑⒉│ 600000│高文德甲○○李志福│轉入活儲42110庚○○0000000十九年 │
│ │ │ │ │ │ │ │ │ │ │ │ │十月五日領六十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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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定│三 142│409739│李宋金加│⒑⒏│⒐│⒐│ 9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儲18520石君聖300900 │
│ │ │ │ │ │ │ │ │ │ │ │ │轉入員存1083 曾土龍 64500 │
│ │ │ │ │ │ │ │ │ │ │ │ │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534600,七十九 │
│ │儲│ │ │ │ │ │ │ │ │ │ │年十月九日領五十萬、十月十二日領 │
│ │ │ │ │ │ │ │ │ │ │ │ │四萬六千七百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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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定│華 356│409759│徐桂英 │⒑⒒│⒑⒒│⒑⒒│ 5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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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定│華 42│409791│洪杜金枝│⒑⒖│⒑⒖│⒑⒖│ 45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儲18520石君聖300000 │
│ │ │ │ │ │ │ │ │ │ │ │ │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150000,七十九 │
│ │儲│ │ │ │ │ │ │ │ │ │ │年十月二十二日領十萬、十月二十六 │
│ │ │ │ │ │ │ │ │ │ │ │ │日領九萬五千元。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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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定│五 579│409827│黃金倉 │⒑⒚│⒑⒚│⒑⒚│ 9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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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定│五 169│409846│顏元義 │⒑│⒑│⒑│ 5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存420953李明富5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十月二十六日領五十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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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定│五 85│409871│孫清標 │⒑│⒑│⒑│ 5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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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定│子 221│409896│許松吉 │⒑│⒑│⒑│ 4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轉入活存420182李文昆38800,七十九 │
│ │ │ │ │ │ │ │ │ │ │ │ │年十月三十日領五萬元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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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定│五 11│409905│孫 愛 │⒑│⒑│⒑│ 600000│戊○○丁○○李志福│轉入活儲18520石君聖313800 │
│ │ │ │ │ │ │ │ │ │ │ │ │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286200,七十九 │
│ │ │ │ │ ││ │ │ │ │ │ │年十月一日領二十八萬、十一月五日領│
│ │儲│ │ │ │ │ │ │ │ │ │ │四萬元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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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定│子 61│409935│鍾源興 │⒒⒌│⒒⒋│⒒⒋│ 2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存430456己○○2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十一月九日領六萬、十一月十四日領二│
│ │ │ │ │ │ │ │ │ │ │ │ │十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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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定│子 7 │409966│李再添 │⒒⒑│⒒⒑│⒒⒑│ 400000│戊○○丁○○李志福│轉入活存192545蔣光南4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儲│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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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定│子 232│409980│鍾陳赺 │⒒⒔│⒒⒔│⒒⒔│ 870000│戊○○丁○○李志福│轉入活儲18520石君聖238180 │
│ │ │ │ │ │ │ │ │ │ │ │ │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儲│ │ │ │ │ │ │ │ │甲○○│ │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285820,七十九 │
│ │ │ │ │ │ │ │ │ │ │ │ │年十一月十三日領七萬、十一月十七日│
│ │ │ │ │ │ │ │ │ │ │ │ │領二十萬、十一月二十日領十八萬三千│
│ │ │ │ │ │ │ │ │ │ │ │ │二百八十元 │
│ │ │ │ │ │ │ │ │ │ │ │ │轉入支存728張清國2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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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定│子 267│410021│吳蔡錦珠│⒒⒗│⒒⒕│⒒⒕│ 5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存192545蔣光南372800 │
│ │ │ │ │ │ │ │ │ │ │ │ │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127200,七十九 │
│ │ │ │ │ │ │ │ │ │ │ │ │年十一月十七日領二十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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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定│五 158│410037│許文恭 │⒒⒚│⒒⒚│⒒⒚│ 300000│戊○○丁○○李志福│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000000 0十九年│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日領十八萬三千二百八十元│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一日領十八萬五千七百元│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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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定│華 251│410114│李適當 │⒒│⒒│⒒│ 3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活存430456己○○3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十一月二十九日領十七萬、十一月三十│
│ │ │ │ │ │ │ │ │ │ │ │ │日領三十二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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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定│五 308│410134│柯 娥 │⒒│⒒│⒒│ 400000│戊○○甲○○甲○○│轉入活存430456己○○400000,七九年│
│ │ │ │ │ │ │ │ │ │ │ │ │十一月三十日領三十二萬、十二月一日│
│ │ │ │ │ │ │ │ │ │ │ │ │領十萬 │
│ │儲│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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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定│潭 124│413522│蔡百春 │⒊⒐│⒊⒏│⒋⒏│ 0000000│洪清珍│甲○○李志福│轉入活儲42110蔡金永750800,七十九 │
│ │ │ │ │ │ │ │ │ │ │ │ │年三月九日領九萬三千五十元、三月十│
│ │ │ │ │ │ │ │ │ │ │ │ │日領十萬、三月十二日領二十五萬、三│
│ │ │ │ │ │ │ │ │ │ │ │ │月十三日領三十萬 │
│ │期│ │ │ │ │ │ │ │ │ │ │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 │ │ │ │ │ │ │ │ │ │ │ │
├─┼─┼────┼───┼────┼───┼───┼───┼────┼───┼───┼───┼─────────────────┤
│33│定│潭 124│414646│蔡百春 │⒐│⒐│⒊│ 6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 │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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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定│子 407│414773│劉 松 │⒒⒎│⒒⒎│⒌⒎│ 200000│戊○○甲○○李志福│轉入支存733陳振0000000 │
│ │ │ │ │ │ │ │ │ │ │ │ │(該收入傳票於現金出納簿無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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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