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庭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存、蔡庭瑞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家存、蔡庭瑞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 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 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1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