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5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上 訴 人 薛光霽被上訴人 溫曜瑋 溫敦為 溫英淑 溫芳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被上訴人 溫三淑 號之4 溫順淑 巷9之2號6樓 溫敦雄 溫黃秀芳 溫謹華 溫謹慈 溫謹綾共 同訴訟代理人 溫曜瑋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許仕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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