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于德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保護管束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德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德成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 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090 809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