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順璟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順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順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11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 矯正司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 90810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