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122號
HLHM,99,上訴,122,201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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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龍
指定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
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之判決理由中,關於記載姓名為「張恆峰」部分,均更正為「張桓峰」。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就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之「張桓峰 」姓名,記載為「張恆峰」,係顯然之誤植,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令祺
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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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