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106號
TNHM,99,附民,106,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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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廖燿中
被   告 林家丞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傷害原告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偵字第617號之記載。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 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 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 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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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