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廖威世
被 告 莊國秤即莊志國
莊宗榮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莊國秤、莊宗榮應與被告莊志明及張世 融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
㈠被告莊志明(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於98年12月5日 投票日下午5時許,見原告廖威世在斗六市○○里○○路100 號之「玄安宮」1樓投票所觀看開票情形,因不滿原告廖威 世檢舉簡明欽招待進香民眾賄選而生嫌隙,故心生不滿,竟 基傷害之犯意,先在投開票所內徒手毆打原告廖威世頭部一 拳,原告廖威世旋即逃至戶外,被告莊志明繼續追逐原告廖 威世,在監視錄影機裝設之電線桿處,與原告廖威世發生爭 吵、拉扯,經在外等候之被告張世融(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 庭審理)、莊國秤、莊宗榮等人見狀後即加入,共同圍毆, 原告廖威世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兩側顳挫傷併頭皮血腫及右 前臂挫傷等傷害。被告莊國秤、莊宗榮、張世融及莊志明仍 未罷休,復由被告莊志明口出惡言,脅迫原告廖威世行無意 義之事,要求原告廖威世志前往玄安宮2樓發誓,表明未檢 舉簡明欽賄選等語,否則將趕出村外,並以見一次打一次等 語恐嚇原告廖威世,原告廖威世迫於情勢,遂在被告莊志明 、張世融、莊國秤及莊宗榮等人左右包挾下前往玄安宮2樓 主殿,並下跪發誓。
㈡原告因被告等人之傷害、強制罪犯行,而受有醫療費10,000 元、增加生活上支出482,000元之損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2,000,000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部分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 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莊國秤、莊宗榮被訴傷害、強制罪案件,業經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