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純仁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80號中華民
國99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52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賴純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