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562號
TNHM,99,上易,562,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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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增榮
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
,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欄第四行關於:「經【蘇玉樹】告以多捐錢蓋廟,才能消災改運,【羅增榮】乃於92年4、5月間陸續捐款予【蘇玉樹】,作為鎮合宮廟正面中門前方兩支龍柱之建造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經【羅增榮】告以多捐錢蓋廟,才能消災改運,【蘇玉樹】乃於92年4、5月間陸續捐款予【羅增榮】,作為鎮合宮廟正面中門前方兩支龍柱之建造費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上述之顯然誤寫,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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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