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訴更(一)字,99年度,1號
TCHV,99,重訴更(一),1,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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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灣區花卉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明政
複 代 理人 邱瓊慧
被   告 洪帛梧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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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