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林仲助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上 訴 人 謝滿足上 訴 人 周芳慧上 訴 人 周芳蕾上 訴 人 周芳儀上 訴 人 周政達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前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筱薇上 訴 人 林兆乾上 訴 人 傅林郁蘭上 訴 人 林國助上 訴 人 張林朝蘭上 訴 人 林淳忠上 訴 人 林惠蘭上 訴 人 林崇文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上 訴 人 施清河被上訴人 林長慶公業法定代理人 林仲安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複代理人 羅國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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