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王景輝
王景裕
王燕琴
王春勉
王雅嫻
王雅萱
王雅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月
上 訴 人 王守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 王燕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被上訴人 白蒼梧
白炳聰
蔡白淑惠
白淑禎
白麗紅
白宜芳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